藥劑科

第二三次慢籤領藥

  1.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有效截止日內有效,兩次領藥時間須間隔至少二十一天。
  2. 依健保署規定,請務必在領藥日期區間內持處方箋、健保 IC 卡及身分證件領藥,否則不予受理。
  3.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,服藥期間如病情發生變化,請立即就醫。
  4. 依健保署規定,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遺失應回原醫院重新掛號看診,請醫師重新開立新的處方箋;若逾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截 止日,應再次就診重新開立處方。(若遇第二次領藥超過期限,可逕持第三次領藥處方領藥,第二次領藥處方作廢)
  5. 領藥後,應善盡保管責任,遵從醫囑用藥;因藥品遺失或毀損,再就醫之醫療費用,應自行負擔。
  6. 就醫或住院時請向醫師出示慢性病處方箋,以免重覆用藥,影響用藥安全。
  7. 若要至本院領藥,請於門診日: 週一至週五:上午8:30~晚上 21:30 週六:上午8:30~下午13:00 (例假日、國定假日恕不受理)完成批價手續。
  8. 可持第二或第三次之連續處方箋至 1F 診斷書櫃台 (藥局旁) 抽號碼牌後進行批價。
  9. 批價後請於三天內(不含例假日)至藥局領藥。
  10. 如因即將出國而預估所領取藥品不夠使用時,可於批價時出具足以證明出國之相關文件(如機票影本等),即可多領取一至兩個月的藥品。

領藥服務時間:週一~週五 上午8:00~晚上22:00 週六 上午8:00~下午13:00
例假日、國定假日不提供領藥服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