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倫理原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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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主原則 (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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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的家屬或法定監護人獲得醫療資訊後,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檢驗、檢查、治療、輸血、麻醉、手術等處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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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傷害原則 (The principle of non-maleficence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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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時加強教育訓練、提供符合政府規定的設備與藥材、禁菸、安靜、清潔、安全的環境,維持以病人安全為中心的優質醫療服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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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善原則(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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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作任何決定都是以對病人有幫助為行事原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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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正原則 (The principle of justice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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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對待所有病人,不得因任何原因而有所歧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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臨床服務守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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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完善之醫療服務,不得受宗教、國籍、種族、政黨或社會地位等理由影響服務品質,充分尊重病患之尊嚴與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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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醫療專業時須遵守醫療法規、專業操守並尊重同儕之專業,不得向病患、家屬及廠商索取或收受不當報酬、利益;發現其他醫療人員有影響病人權益之情事時,應行勸阻或依正常管道檢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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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病人。不得為產品推介、功能描述或影射其未經科學研究證實之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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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病情及相關資訊不得任意洩漏、或向媒體發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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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適當尋求同儕協助進行照會或轉介,並尊重病人之自主選擇或聽取第二意見的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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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醫療糾紛案件進行鑑定時,不得作虛偽不實的報告或陳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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