誰可以成為捐贈者?
在醫師判定死亡及腦死的狀況下,得以施行器官捐贈。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中規定,醫師摘取器官,需符合於下列規定之一:
1.本人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。
2.捐贈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。
3.捐贈器官之意願,經二位以上醫師書面證明者。
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,移植醫師始得進行器官摘取。
如果您認同器官捐贈,請與家人討論過後,有意簽署器官捐贈之意願,可向下列單位索取器官捐贈同意卡,完成簽署後統一送交健保局,並於健保IC卡加註器官捐贈之意願,此舉有助於醫護人員在病患腦死時之第一時間了解您的器捐意願,及時向家屬進一步提出器官捐贈之諮詢,協助您完成讓愛永續重生之心願。
有任何需要,請洽詢~
敏盛綜合醫院社工室 03-317-9599 *7360、7361 桃園市經國路168號
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0800-888-067 台北市中正區金華街17號11樓
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 0800-091-066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4號3樓之1
臺大醫院 器官捐贈小組 02-2312-3456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