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敏盛醫療體系 >> 醫學專欄>>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
 


人生不能重來,
但生活卻是可以由我們重新創造

您有權利讓自己走出傷痛,活得尊嚴,讓傷害就此停止!

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。它包括對配偶(前夫、前妻、同居人或男女朋友)、親子、手足或長者的身體虐待、言語虐待、心理虐待和性虐待。

身體虐待 推、甩、踢、揍、摑、抓、咬、拗扭肢體,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。  
言語虐待 企圖以字眼、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。例如:吼叫、尖酸諷刺、威脅將對方 或小孩殺害、揚言使用暴力、大罵對方愚蠢、侮辱、不實的控訴。  
心理虐待 威脅自殺、不准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、逼問對方行蹤、質問孩子是誰的?和錢怎麼花的?、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、嘲笑、侮辱對方的朋友、濫用藥物和酗酒、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、極度忌妒、無法保有一份工作、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、跟蹤、監視、謊言操控人、批評對方的外表、責備、冷漠以對。  
性虐待 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、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、拒用保險套等等。註:是否構成家庭暴力需要更多的了解和審慎的評估,若有任何的擔心或疑慮,不妨向相關的專業機構諮詢。  

  也許您還沒決定好要提出告訴或是聲請民事保護令,為了保護您的權益,我們提醒您!一定要先蒐集證據。雖然您明明受到家庭暴力,但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,加害人可能會否認或扭曲事實,法官或檢察官站在公正的立場,要判斷誰是誰非時,就一定要依賴證據,不然,法官或檢察官也沒有辦法幫您伸張正義。在家庭暴力事件中,應該提出的證據包括:

證明受害 如被加害人扯壞的衣物、加害人使用的凶器、驗傷單…等。
證明對方施暴 如加害人承認對您施虐之錄音帶、加害人寫的悔過書、家暴事件目擊者。

  蒐集完證據後,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保護您自己及您的家人,終止暴力的發生。

提出刑事告訴 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已涉及「家庭暴力罪」,您可以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,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有些案件是屬於告論案件,例如傷害罪,您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。  
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雖無時效上規定,惟為保護您自身的安全及證據時效性,仍應儘速提出。您可以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社工人員或安排專業律師提供諮詢,解除您心中的疑惑。  

有任何需要,請與我們聯絡∼

敏盛綜合醫院社工室 03-3179599 轉7228、7231 桃園市經國路168號
敏盛綜合醫院精神科 03-3379340 轉710、810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106號
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03-3322209 桃園市縣府路110號9樓
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113